日本空气能热水器的储量非常可观
日期:2016/09/21 点击1025次
日本空气能热水器是指贮存在大气中的热能,空气热能来源于太阳能,是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形式。如图1-1所示,最终进入靠近地表的大气层的太阳能(包括潜热及显热)约占到达大气层表面的太阳能总量的30%左右。根据测算,到达地球大气层表面太阳辐射总能量约为1.7*1014KW,则约 30%被靠近地表的大气层所吸收,形成空气热能总量约5.1*1013KW。空气热能的储量非常可观。
空气热能符合可再生能源的定义。国际上,1981年在内罗毕召开的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”国际会议上,首次提出将可再生能源定义为“新的、可更新的能源资源,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加以开发利用。它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,可持续发展,几乎是用之不竭,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,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,对环境无多大损害,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的能源形式。”毫无疑问,空气热能具备以上属性。欧盟2009年4月23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指令(DIRECTIVE 2009/28/EC,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Directive)中将“空气热能”(Aerothermal)被定义为“在环境空气中存在的能量”,与太阳能(Solar energy)、地热能(Geothermal)等并列,被纳入可再生能源范围。
我国人大在2005年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>(草案征求意见稿)的说明》中,进行了详细阐述,具体如下:“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下列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、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:(一)风能;(二)太阳能;(三)水能(利用水力发电的,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除外);(四)生物质能(通过传统燃烧方式利用秸秆、薪柴、人畜粪便等除外);(五)地热能和地温热源的热能;(六)海洋能;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”。可见国家在定义可再生能源时,留出一定发展空间,根据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,可以给予补充规定。
我国部分地方和部委已经开始关注空气热能。浙江省率先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,在《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》(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人大通过)中明确提出: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,是指风能、太阳能、水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、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。2015年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正式发布了《空气热能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的指导手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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